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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     海游青年中心
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青年中心章程(副本)

第一章 总 则
   第一条 名称:三门县海游镇青年中心(以下简称为中心)。
   第二条 中心是在海游镇团委的领导下,面向广大农村青年,以联系、服务、引导青年为目的,以会员制、理事会制为主要运作方式,服务青年、服务社区的基层青年组织。中心的组织性质为社团法人。
   第三条 中心以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,代表和维护会员利益,依照本章程自主开展相关活动,服务农村青年增收成才,努力促进本地经济社会和青年的全面发展。
   第四条 中心的地址:平安社区(上洋路261号)
第二章 会 员
   第五条 中心实行会员制,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。会员加入和退出实行自愿原则。
   第六条 团体会员包括本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青年专业经济合作组织、中介服务组织、青年社团和热心青年事业的单位。
   第七条 申请加入中心须具备下列条件:
   (一)承认本章程的青年和青年社团;
   (二)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和法规;
   (三)有加入中心的意愿。
   第八条 会员加入程序:
   (一)个人会员提出口头申请,团体会员提交书面申请;
   (二)携带有效证件进行会员登记;
   (三)个人会员经秘书处审查,团体会员须经秘书长提名报理事会审核。
  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   (一)享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   (二)参加中心组织的活动;
   (三)获得中心服务优先权和优惠权;
   (四)向中心推荐理事;
   (五)对中心工作提出建议、意见并进行监督;
   (六)理事会规定的其它权利。
  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   (一)遵守章程,执行中心工作决议;
   (二)维护中心权益和形象;
   (三)参加中心活动并承担委托的工作;
   (四)理事会规定的其它义务。
  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一年不参加中心活动,视为自动退出,特殊情况除外。团体会员退出须提出书面申请。
   第十二条 会员严重违反法律、法规或中心章程,经理事会审查决定,予以除名。
  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可以以中心名义组织开展活动,但须提前经理事会审批同意且经书面授权,并在活动中使用中心的统一标识。
第三章 理事会
   第十四条 中心管理实行理事会制度。理事会是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。
   第十五条 理事实行推举制。每个团体会员可推举1名理事,50名个人会员可以联名推荐1名理事,乡(镇)团委可推举部分理事但不能超过理事总数的2/5。
  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   (一)制订和修改章程;
  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    
   (三)审批吸收团体会员,决定会员除名;
   (四)决定副秘书长、中心各部门负责人的聘任;
   (五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   (六)决定中心的工作方针、任务及其它重大事宜。
  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  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。
  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,副理事长若干名,由理事会选举产生。
   第二十条 理事长实行年度选举制度,一届任期一年,一般由乡镇团委书记担任。
  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  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   (二)督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   (三)代表本中心签署有关文件;
   (四)提名中心副理事长、秘书长的人选;
   (五)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报告,支持和指导、检查、监督秘书处的工作;
   (六)理事会规定的其它权利。
   第二十二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做好各项工作。
   第二十三条 中心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。
  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中心开展日常工作,对理事会负责。
  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   (一)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   (二)提名建议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   (三)提名副秘书长,交理事会决定;
   (四)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;
   (五)办理新会员入会手续;
   (六)处理其它日常事务。
   第二十六条 中心不设分支机构。
第四章 经 费
   第二十七条 中心经费来源:
   (一)会员会费;
   (二)社会捐赠;
   (三)政府拨款;
   (四)依法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;
   (五)其它合法收入。
   第二十八条 中心运行经费主要以市场化、社会化方式筹集,实行自收自支,自负盈亏。
   第二十九条 中心经费全部用于事业发展,不在会员中分配。
   第三十条 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。
   第三十一条 中心的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明晰产权并接受监督。中心的资产管理情况定期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。
  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中心的资产。
第五章 标 识
   第三十三条 中心使用全国统一的标识及形象设计。中心的合作单位使用标识须经中心特别授权并到主管团委登记备案。标识不得用于任何商业活动。
第六章 附 则
  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,由中心理事会审议表决。
  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心理事会。
  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*年*月*日中心理事会表决通过起生效。